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惠民政策口袋书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主管部门名称和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新宾满族自治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具体业务内设机构:新宾满族自治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综合科,联系电话:55020809

三、资格对象

201771日起,对抚顺市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5)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6)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8)军人配偶;

9)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10)残疾人家庭、军烈属家庭和单亲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四、补助标准

(一)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执行,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给予100%补贴。

(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给予补贴。

(三)失业保险补贴标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执行,对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给予100%补贴。

(四)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补贴。

五、政策依据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1611号)

六、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4)用人单位员工工资表原件、复印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

5)已交保险收据(加盖用人单位财务章,法人印章)

6)社保缴费人员明细单(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

7)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8)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一式三份)。

七、办理流程

县(区)所属用人单位需要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市属用人单位需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金保工程二期软件系统进行最终确认,并根据核定的补贴金额向市财政申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经审核无误后给予拨付。

八、退出条件

享受补贴待遇三年期满,退出享受补贴范围。